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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房地产持续升温 规范交易你得知道这些

来源:微美芒市   2019-06-17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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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芒市存量房交易活动的温馨提示

近期芒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芒市存量房交易活动十分活跃,截止2019年5月,芒市共成交存量房1041套,成交金额7.1亿元,交易量较去年同期增加69.27%,成交面积15.1万平方米。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芒市住建局提醒广大购房人,在存量房房交易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首先应当查看出售的房屋是否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避免购买到虚假房源,房源属实的,还应当查看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限制条件,核实清楚房屋权利状况,再决定是否交易。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的,委托人或者购房人都应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否则该代理销售行为属于违规销售行为。

三、2018年6月起,芒市住建局全面启用了芒市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买卖双方可自行到芒市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网签,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进行交易。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通告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件,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芒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发布此通告: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对于违规发布问题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局将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三)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四)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我局将严格按照《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款规定进行查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芒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对存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后,对外发布无明确产权的问题房源信息行为,及时向我局举报,监督举报地址: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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